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 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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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 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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