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臥室、廁所等實際 供居住使用之空間,並有單獨出入口,可供進出者。 二、基地線: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 三、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但屬於角地,其基地深度不合規定且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者,不限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另基地長、寬比超過二比一者,亦可轉向認定前面基地線。 四、後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準。 五、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不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六、角地:位於二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基地。 七、基地深度: (一)平均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二)最小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八、基地寬度: (一)平均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二)最小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九、庭院:一宗建築基地上,非屬建築面積之空地。 十、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十一、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十二、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十三、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平距離。 十四、後院深度:建築物後牆或後柱中心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後院平均水平距離。 十五、側院寬度: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均水平距離。 完整內容: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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