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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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 事業招募加盟,應揭露哪些重要加盟資訊,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爰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為加盟業主對外招募加盟及經營業務之參考。依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包括: 資料來源:經濟部&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
一、連鎖企業的揭露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公布連鎖店企業對加盟店須有七至八項揭露事項,如果沒有遵守其揭露事項,將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四條處罰。 依揭露規範中規定,連鎖企業應對加盟者揭露的內容包括加盟總部的資本額、經理人、收取加盟權利金的方式、加盟契約的內容、商標授權的範圍、加盟主對加盟店的協助事項、經營方案、加盟契約變更的處理方式。 揭露規定其實是一種訓示的規定。目的在導正連鎖店的經營,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在國外加盟總部都會要求加盟店須簽署承諾書或是自白書,表示加盟者已經看過總部所應該揭露的內容,也可以減少日後的糾紛。 表3-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1 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